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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2-03-0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

作者: 日期 :2008-3-7

关于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

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教育局,省内各高校:

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,提高成人教育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,根据省委、省政府《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(2000-2020年)》精神,现就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;

一、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(含本专科、高职、电大普通班)的学生学费标准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。

二、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艺术类的学生学费标准,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,报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备案(备案表附后),并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。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当期应承担的以下内容:公务费、业务费、设备购置费或固定资产折旧、修缮费、教职工人员经费等。

三、成人高校和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脱产班和业余班(包括函授、夜大学)的学生学费标准调整为:工科、医药、体育类专业基准价(合实验实习费)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800元,业余班每生每学年2000元;文理科、农林水、财经、政法及其他类专业基准价,脱产班每生每学年3300元,业余班每生每学年1800元。各学校可根据实际,以基准价为基础,在上下浮动10%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,报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备案(备案表附后),并申领收费许可证及向社会公布后执行。

四、成人教育收费调整后,各学校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确定不同的学费标准,但不得对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。

五、成人教育的住宿费标准参照普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执行,实行后勤改革的参照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浙价费[2000]311号)执行。

六、成人中专和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由市物价、财政、教育部门制定。

七、各学校应按规定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制定和调整工作程序,健全收费管理制度,切实加强收费管理。收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,按照《浙江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》(浙教计(20000165号)要求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收支情况接受教育、财政、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八、上述规定自200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。2000年及以前招收的在校生仍按照“老生老办法、新生新办法”原则,按原规定标准执行至毕业。

附表: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

浙江省物价局

浙江省财政厅

浙江省教育厅

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